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久治不愈,海洋环保须建立问责制
2007-02-01 08:32:37     编辑:潋滟 【字体:
因为是圈内人,最近总有一些朋友和我说起:这海洋污染怎么越治理污染程度越重、面积越大,不见好转?其实对此,我和他们有着一样的忧心。难道中国的海洋污染真成了不治之症?保护海洋环境就流于“口号化”,成为大打折扣的一纸“诺言”?
 
说到海洋环保,近年来,从领导的指示讲话、专家的关注呼吁,到媒体的舆论宣传、百姓的认同参与,上上下下不可谓不重视;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出台了不少,海洋环境法制化正逐步健全;此外,资金投入、科技进步也都为海洋环保提供了相比以前更好、更多的条件和基础。海洋环保不仅已成为海洋领域的热点、焦点,也成为整个中国经济发展中的节点。高度是空前的,重视是前所未有的,行动也是超乎寻常的。但令人遗憾的是,事与愿违。这一切并没有使海洋环境污染的快车减速,相反有些时候还在加速前冲。
 
近日,国家海洋局发布的《2006年中国海洋环境质量公报》指出:2006年我国海域总体污染形势依然严峻,未达到清洁海域水质标准面积为14.9万平方公里,比上年增加约1万平方公里,轻度污染海域面积有较大幅度增加。近岸未达清洁海域水质标准面积约占我国近岸海域总面积的55%。近岸约25%的海域水质处于中度污染和严重污染状态。全国609个陆源入海排污口中,81.4%的排污口超标排放。这一串的数字让人揪心不已,成为一幅描绘当今中国海洋环境的“警世图”。
 
究竟什么原因导致海洋污染的加剧?制约了海洋环保的推进与实施?客观地说,中国的海洋环境问题是历史和现实相互作用的产物。历史已经过去,我们不能改变,但是我们需要关注的是现实的海洋环境恶化应该由谁负责?这是一个不能也不该逾越的问题。
 
现在对环保不利的指责多是:环保观念意识不强、地方保护主义、资金不足、法律不够健全、执法力度不强等等。其实这里忽视了最重要的一点,就是缺乏领导问责制。现实中有两种不遵守法律的现象,一是政府部门有法不依,二是开发者或生产者有法不依。两者相比,前者更具破坏性,更需要法律的规范和制约。环境是公共资源,各地政府是当地环境的管理者,环境好与坏,应该由当地政府承担责任,目前我国海洋环境恶化,81.4%的陆源入海排污口超标排放,江河入海口成了“吐污口”。各级政府理应义不容辞地承担应有的责任,这是不容置疑的。
 
不少地方的政府以牺牲海洋环境为代价,片面追求经济发展。或对于地方上的开发者和生产者违反海洋环境法的行为睁一只眼、闭一只眼。一部分政府部门在努力地保护海洋环境。但同时另一部分政府部门,却无视法律法规,从事着牺牲海洋生态、谋求短期GDP增长的事情。在项目审批上,常常出现“领导大笔一挥,政府图章一盖,项目马上开工”的反常现象。要不然就“先斩后奏”“生米做成饭”。而不少企业也是宁可受罚,也不守法,因为守法成本高、代价大。这就使地方政府与污染企业很容易达成“心照不宣”的共识。20亿元的产出,加上40亿元的治理费用,等于创造了60亿元的GDP……这种荒唐的发展公式实在让人难以理解,然而在现实中却屡屡出现。
 
有道是:无知者无畏。而一些地方政府在海洋环保问题上的短期行为及不作为,却是明知不对还一定要做,属于有知者无畏。其实这远比无知更可怕、更危险。无知可以变为有知,进而改邪归正。而明知道不对还为所欲为,就一定会酿成灾祸,特别是当这有知无畏者还掌握着相当的权力时。现在哪个领导都有至少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,对污染的危害不可能不知,哪一级政府对老百姓的生命健康和青山绿水从主观上也不是不爱护。但是考虑到经济发展的压力、资金短缺的压力时;考虑到即使环境污染了,也决不会影响到个人的仕途、利益时,就无畏无惧了。两权相较求利益,哪还想什么海洋环保。而现行法律又缺乏对政府有法不依的监督和矫正手段,缺乏对政府和政府官员的问责机制。于是海洋环境污染的加剧、破坏者的有恃无恐也就在所难免了。
 
我们也曾听过许多“环保不达标就摘乌纱帽”的承诺,但实际上大多不了了之。环保成为了一个软的约束,而不是一个硬约束。对此,有专家呼吁,应尽快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,形成民事责任、行政责任、刑事责任“三责并举”的环境违法制裁机制,以便更加有效地保障公众的环境权益。的确,从现在看来,要想真正把海洋环保到实处,必须要完善制度、强化监督,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。通过制度,迫使权力在握的官员不敢、不能、不想走饮鸩止渴的“独木桥”,而必须走环境保护的“阳关道”。“治污”必须先“治人”。也许这才是保护海洋环境的一个最具效力的制度。(来源:国家海洋局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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